信息发布时间:2024-05-06 10:03:06 来源: 阅读次数: 【】 【】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实施《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版目录清单),旨在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这是继2021年版目录清单和2022年版目录清单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推出的第三版目录清单。从前三版目录清单来看,信用目录清单日臻完善,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应用导向引领信用目录不断完善
编制信用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根据2024年版目录,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将信用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前三版信用目录显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种类逐渐增多。其中:2021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1类,2022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2类,2024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3类。从内容上来看,相对于2021年版目录,2022年版目录将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相对于2022年版目录,2024版目录将知识产权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2024年版目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13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商标、专利和软著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信息是判断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2024版目录将知识产权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充分体现出应用导向引领信用目录不断完善的特点。
二、依法依规始终贯穿信用清单制定全过程
编制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根据2024年版清单,所谓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2024年版清单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从三版信用清单来看,失信惩戒措施保持稳定,均包括三类14项,每项惩戒措施均有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每更新一次版本,失信惩戒措施便优化完善一些,从而使得失信惩戒措施更具有应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类14项失信惩戒措施具体包括:一是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等;二是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推送政府部门、经营主体自主参考,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例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4年版清单明确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从三版信用清单来看,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分别有35种、41种和42种。相对于2021年版清单,2022年版清单新增了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快递领域黑名单、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五种情形,将2021年版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拆分为2022年版的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和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两种情形。相对于2022年版清单,2024版清单新增了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这一情形。
三、信用目录清单为推进信用立法提供实践支撑
过去几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在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有效的机制。然而,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途径是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说,法治具有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信用立法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保障。
目前,制定全国社会信用法已经提上重要日程。2023年9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显示,《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为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022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已就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获得社会各界热切关注。
信用目录清单的日臻完善,为推进信用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一方面,信用目录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为开展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公开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信用清单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有利于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
(作者:胡俊超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信用领域首席分析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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