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交易中心〔2018〕11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心各处室:
为明确产权交易过程中资金结算的相关事项,根据《盐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了《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9月25日
为明确产权交易过程中资金结算的相关事项,根据《盐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盐国资〔2017〕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以下简称“交易价款”)。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均不计利息。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具备受让资格后,按公告要求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
第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当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与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的款项之和达到全额产权交易价款时,根据受让方的申请或约定,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
第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交易价款凯发k8国际唯一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交易价款凯发k8国际唯一的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交易价款凯发k8国际唯一的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及行为批准单位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交易中心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七条 交易中心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交易中心在受让方被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额原路返还原则,办理意向受让方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产权交易终结时,未涉及产权交易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中心在交易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其已交纳的保证金。
(三)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拒绝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者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无故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无故仍未履行的,受让方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返还其已交纳保证金的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转让方违约的相关材料,交易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可以返还的,可以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
因受让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而致使交易中心不适当返还保证金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赔偿。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依照转让方的申请,交易中心可以冻结下列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一)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外部审批程序的;
(三)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的;
(四)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者其他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的;
(五)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六)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
(七)有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应当赔偿转让方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八)有证据证明存在致使其他交易相关方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交易中心冻结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后,由受到损失的一方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执行依据,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可向其划拨赔偿金额。
第十条 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追偿。
第十一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全额交易价款汇入交易中心的结算账户,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二)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资料向交易中心申请划转交易价款;
(三)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交易中心在收到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出手续;
(四)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交易中心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二条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支付服务费用;也可以由交易中心直接在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交易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任何一方因争议诉至仲裁机构或法院的,交易中心有权将争议所涉及的存于交易中心交易专用账户的保证金或交易价款,在扣除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予以冻结;余款由受到损失方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执行依据,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可向其划拨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 本规则第九条、第十四条款中的执行依据包括相关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相关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所有。